(澳門電台消息)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公務員紀律程序的時效,已經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內完整規範。
1名懲教管理局編制內警員由於違反紀律,包括擅離工作崗位,最終在 8年 5個月之後被停職處分,中級法院裁定有關的紀律程序失去時效。中級法院認為,計算紀律程序的基礎時效,加上現行刑法典的時效中止和時效中斷最長時間的規定,案中的紀律程序最長時效是 7年半,即 2017年 12月 20日,但處罰是決定於 2018年 11月 12日,因此紀律程序已失去時效。但終審法院合議庭援引 2009年的裁判見解,認為現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時效規定,是參照 1886年的刑法典,每當程序中斷,時效便要重新計算,現行刑法典的時效規定不能補充適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裁定保安司上訴勝訴,案件發還中級法院重新審理。(林智文 黃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