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昨上午十時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保安部隊及部門人員通則》法案,當中明確人員休班後作出有損部隊及部門尊嚴與公眾聲譽的行為,構成違紀。

增非執職違紀定義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昨列席了會議。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總結。

黃顯輝指,即使現行制度無寫明休班,作出相關行為都有可能涉嫌違紀。法案新增“即使在非實際執行職務時作出”的內容,委員會關注會否影響人員的私人生活,如何定義行為屬違紀。政府代表引述學說和司法見解,這些行為包括損害職務上的尊嚴、間接地影響部隊,或令公眾對人員職務上的公正、道德產生強烈懷疑,縱使不在執行職務時作出,亦可能構成違紀。

政府代表舉例,在家飲酒不會違反紀律,但醉酒打人遭到投訴,影響保安部隊聲譽,便很大機會構成違紀行為。

被問有關條文是否與近年多休班警違紀有關,黃顯輝稱,提案人今次提高了要求。他相信政府是回應過去一段社會的訴求,委員會亦無反對條文。

違紀退休追溯五年

對於退休後要否承擔紀律責任,他引述政府代表稱,退休後毋須為所作的行為負紀律責任,但退休後仍要為在職時所作的違紀行為負責,追溯時效為五年,高於一般公務員的三年。司長更指,司警更是長達十年。

此外,委員會關注法案的特別委任制,獲委的人員不得穿制服、不享本法律規定的禮儀及敬禮等。政府解釋提到是依國際慣例,特別情況的人員暫停同保安部隊工作上的聯繫,提供其他公共職務,或即使可能是私人機構服務,亦要與公共利益有關。過去有醫學學歷的人員報考衛生局的醫療人員培訓課程,屬特別委任情況,法案亦有規範特別委任的情況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