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簽署《修改〈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法案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及秘書崔世平表示,由於法案涉及不少補充性行政法規的訂定,故由最初文本建議法案於公佈翌月的首日起生效,改為建議法律自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外籍不允投考警官
黃顯輝及崔世平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政府於本月八日把法案的修改文本提交立法會,法案其中一個亮點是調整獄警隊伍職程,獄警職程分為警官級別及基礎人員級別,打通相關職程。
獄警職級將由現時七級增至十級,包括監務總長、副監務總長、警司、副警司、高級警長、警長、副警長、首席警員、一等警員及警員。委員會正審議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亦有相似的條文,委員會提及到,修改《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是把兩個法規相關制度統一安排,目的希望獄警隊伍人員通過新的職程調整,提供更多晉升機會,從而提高士氣和留住人才。
人員方面,外籍及本地人士的甄選程序相同,只是地點有所不同,外籍獄警相關考試、體格檢查及專業面試在當地進行。但按基本法第九十七條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一款A項關於擔任公共職務的一般及特別要件,外籍獄警不具資格投考警官級別的職位。
委員會亦關注警官培訓課程,政府強調,無論獄警隊伍人員或以外的第三人,只要符合相關課程的報考資格條件,便可報名參加開考,通過考試後可接受四年制的學士學位培訓。至於獄警隊伍學員及獄警隊伍以外的學員比例,法規不會明文規定比例多少,政府稱會因應實際情況,每次開考才會訂定相關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