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早續審議《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官員列席。主席黃顯輝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法案建議調整僱用黑工的犯罪條件,但刑幅無變,即日後主管人員在僱主不知情下僱用黑工,將由主管人員受罰。又新增處分條文,若僱用黑工時同時置他人於特別濫用或有辱人格的工作條件,刑罰可被加重三分一。

法案第七十二條“不合規範僱用”指,為自身利益或為向其支付任何種類的報酬或回報的企業的利益,接受由1名或多於1名非居民在不持有所需法定文件的情況下提供工作,不論所簽訂合同的性質及形式、又或報酬或回報的種類,處最高兩年徒刑;如為累犯,處2至8年徒刑。

黃顯輝表示,與現行打擊黑工的犯罪條文比較,法案建議的條文不再著眼於有否建立勞動關係,而是強調接受黑工提供工作。換言之,若有主管或管理人員在僱主不知情下私自僱用黑工,將由主管承擔刑責,而非僱主。倘是僱主要求主管聘用黑工,即兩人都觸犯法律,均需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法案條文中的“企業”將改為“實體”,即日後非牟利的團體,如社團等管理人員僱用黑工,亦同樣須承擔責任。

法案並建議,經營航空運輸的企業主或用於商業經營的航空運輸工具的所有人,即飛機、包機、私人飛機等,一經完成乘客登機手續,應把乘客的個人資料傳送給治安警察局,包括姓名、證件編號、出生日期等個資。

若出現乘客、乘務員、船員或機組人員被拒絕入境的情況,運輸經營人負有把該等人員送返原出發點的責任。否則,該人在澳門逗留的一切開支,尤其住宿、膳食及衛生護理的開支,均由運輸經營人承擔。有委員關注條文對運輸經營人較嚴苛,政府解釋是按照國際慣例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