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早與政府代表討論“印花稅規章”,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建議未來公證員除對租約“認筆跡”外,並可結算及徵收租約印花稅,再上繳政府庫房。委員會認為修法後更便民,減少居民跑兩個部門。
黃顯輝表示,按現行法律,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租約後,居民需向財政局申報及繳納租約印花稅,租約上的簽名亦需經公證員公證認定(俗稱“認筆跡”),要跑兩個部門。法案建議未來政府公共公證員和私人公證員除可對租約“認筆跡”外,亦可結算及徵收相關印花稅,再上繳政府庫房。換言之,未來居民可沿用現行“跑兩個部門”做法,亦可選擇新作法,由公證員統一處理“認筆跡”及代收稅項。
法案並建議因默示租約續期而涉及須繳交的印花稅,未來出租人毋須主動到部門申報繳交,將於每年房屋稅單中載明相關租約印花稅金額,“一份文件處理兩個稅項”。
另外,法案建議設過渡期,法律生效一年內仍可使用印花稅票,法律生效第二年政府會回收未使用的印花稅票。委員會對此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