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三常會今日續與政府討論“保險業務法律制度”法案的最新工作文本,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表示,會議基本上已完成所有修改條文的審議。
當中,三常會就個別問題提出看法,如法案要求保險人有義務將文件保存一段期間,較重要的總賬目保存期至少十年,涉及保險合同的相關文件包括投保書、保險單及賠償卷宗,至少保存合同終止後五年,三常會均表認同。但其餘文件保存三年方面,三常會提出期限與商法典中的至少五年有出入。政府代表則解釋,現有金融業務法規都是三年,具一致性;加上原有條文只提出一年,修改後已提升至三年,亦不排除未來一籃子金融制度會調整。
黃顯輝、崔世平提到,會上亦討論到有關干預措施與保險公司牌照廢止的條文,條文提到保險公司或保險人涉及違規時,經金管局提交附理由的建議,行政長官得以行政命令廢止保險人或再保險人經營整體業務的許可,有關行使聽證的期限為5個工作日。三常會認為行政程序法典相關條文為10日,質疑為何政府不採用至少10日的答辯期,並提醒政府已有干預措施及保全措施情況下,若保險公司涉嚴重違法,當局可馬上採取干預或保全措施,再進行廢止牌照程序,故建議政府考慮修改成至少10日。
另外,就保險公司每年需向金管局支付的監察費方面,上一次會議提出劃一收費,但三常會建議定出量化標準,特別是不同規模的保險公司應有不同標準的監察費。政府表示會吸納意見,修改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