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全體會議晚上細則性通過“外僱法”修訂案,規範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本地居民須持澳門出入境當局發出的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入境,即回應坊間長期要求的堵塞以旅客身份來澳搵工的亂象。法案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屆時,非本地居民若想在澳門工作,必須取得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並從澳門以外地區入境。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說明審議法案的重點時表示,法案旨在識別非本地居民入境是否為工作的目的,引入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措施。此次修法主要是解決非本地居民以旅客身份入境直接轉為外僱的問題,增加外僱管理的工具,是改善外僱管理的一項新措施。

入境憑證是治安警察局在處理以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申請程序中簽發的文件,本身不是獨立申請的文件。法案建議的新措施實施後,僱主申請外僱的程序與現時大致相同,即僱主須先向勞工局申請聘用許可;在取得聘用許可後,僱主可自行或透過職業介紹所招募外僱;當勞資雙方有意建立勞動關係,僱主便向治安警察局提出有關非本地居民的逗留許可的申請,在完成初審後有關非本地居民會獲發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有關憑證實際上是通知書,告知利害關係人相關逗留許可申請已通過初審,治安警察局的電腦系統上亦會登錄相關資訊。

其後,當已經取得入境憑證的非本地居民從澳門以外地區入境時,治安警察局的系統便能識別其入境目的為工作而激活“通知”並即時向其發出臨時逗留許可,入境後隨即可為有關僱主提供工作。在實施入境憑證措施後,勞工局及治安警察局審批外僱的時間並沒有改變。至於法案要求非本地居民“從澳門特區以外地區入境”,則不限於從其原居地入境,這是考慮了現實情況及實務操作上的困難。

法案在毫無爭議下獲細則性通過,工聯的四位議員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李振宇聯合表決聲明時認為從嚴規範外僱的審批、輸入或離境是有必要的。不論內地抑或其他國家如菲律賓、泰國等,均對勞務人員輸出有相應的程序和規定,包括需先辦理工作簽證等;亦有些地區要求人員入境從事勞務工作須提交無犯罪紀錄證明,以確保其質素、行為操守,本澳亦應優化外僱的審批及出入境規範,在回應經濟發展需求的同時,配合本澳整體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減少治安及社會問題的發生。他們又認為“外僱法”實施至今逾十年,有必要作出整體檢討和完善,尤其是應有機制貫徹本地人優先就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