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新《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獲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將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新制度旨在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管,配合保險業市場的發展。
法案由三常會細則性審議,主席黃顯輝引介表示,法案針對第27/97/M號法令所作的系列修改,是以特區實際情況作基礎,從而與“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訂定的國際監管標準“保險核心原則”(ICPS)相接軌,重點完善保險業准入條件、資本充足性、監管手段、公司治理、再保險等方面的規定,以加強監管和防範風險為核心,側重於對保險監管體系的進一步完善,令保險監管制度更好地適應澳門社會經濟及保險市場的發展需要。
保險業務監察費方面,法案建議將金額從現行的兩萬至十萬澳門元,上調至三萬至一百萬澳門元。據了解目前各保險公司不論規模大小、營業額多少,所需繳交的年度監察費一律三萬元,委員會認為監察費的訂定應更科學化、合理化,建議政府考慮公司的業務規模等因素,訂定量化標準。相關意見被政府接納,並已反映在修改文本中。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回應議員提問時表示,監察費的調整為應付未來的監察需要,鄰近地方亦已開始就保險業規模作監察費調整,舉例香港收取三十萬港元固定收費及保險債務的0.0039%非固定收費,內地收取監察費為註冊資本金的0.4%、及按百分比計算業務監察費。金管局會以有關計算方式對業界作監管。
法案又將住所設於外地的保險人的設立基金的金額,視乎所經營的屬一般保險或人壽保險,分別調升一倍至一千萬澳門元及一千五百萬澳門元。保險人須將有關款額的一半存入特區的信用機構。
金管局保監廳總監陳君儀表示,將開設基金存入信用機構的規定與現時一樣。有關款項不可隨便動用及用作投資,公司開業後如想動用,須經當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