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三常會今續審《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關注到對人員使用強制手段及武器會否有更多規範的手段;對人員的特定任用條件,部分規定亦太過抽象,擔心政府自由裁量權過大。另外,本月6日公開收集意見,至今收到6份個人意見。
緊接上次會議,委員會今日討論到第11至第73條條文。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總結,初次審議,較關注當中的強制手段、武器使用、職程結構、津貼及補助、長期無薪假後回任制度、任用條件及申請辭職須行政長官許可的內容。
有委員提出,會否有其他制度、措施或指引去監督人員使用強制手段或武器,以防手段被濫用,認為現行制度規範更加清晰。政府提出透過新增高級警長、高級消防區長、高級關務督察,打通基礎職程和高級職程,委員則冀政府說明立法目的及具體操作。
有委員未見法案有待命津貼,法律顧問指出有“尚可獲得經法律訂定的其他補助、津貼或酬勞”的包底條文,惟仍需問清楚政府。長期無薪後回任方面,除適用一般公職制度,須進行健康狀況評估,法案要求人員須重新接受道德及公民品行的評估,有委員則關注有關評定標準。
進入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編制,有些特定的任用要件,有委員就認為“根據其公民品行有合理跡象顯示會擾亂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所遵循的價值,並足以危害有關使命及職責者”視為不具有良好的道德及公民品行的規定太過抽象,擔心政府自由裁量權過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