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三常會上午討論《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官員列席會議。會後,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完成約40條條文的審議工作。會上討論最多的是特別義務的條文。

黃顯輝指出,法案建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尤其不應參加任何政治或工會性質的團體,或該等團體開展的任何活動。委員關注如何判斷有關團體是屬於政治或工會性質?政府解釋,現行的軍事化人員通則已有相關規定,政府將按本澳法律、參考國際慣例去判斷,並會向委員會作出補充說明。強調即使現時本澳沒有“工會法”,也不意味沒有標準去評定。黃顯輝又引述政府指,現時有保安部隊成員是公務人員團體或文娛康樂團體的成員。

文本建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向有需要的市民提供所要求,且屬其能力範圍內的一切協助或資訊,但法律禁止者除外。委員較關注警員有沒有系統支援,他引述政府回應指會有相關支援,司長強調政府相當重視有關人員的基本法律及語言培訓,尤其旅遊警察的培訓。

委任預審員方面,法案建議在例外情況下,由行政長官委任不屬於該通則規範的職程的預審員。他引述政府代表解釋,所謂例外情況,是指較為嚴重的情況,例如局級領導涉嫌違紀,將委任另一個司的領導作預審員進行調查。至於預審的期限,原則上應在45日內結束,但經預審員提建議可以延長預審時間。委員會關注若預審時間無了期,會否不利嫌疑人。政府解釋,程序延長並不意味只對嫌疑人不利,過往曾有極端個案是對嫌疑人有利。如紀律程序拖延太長,基於時效屆滿便會消滅卷宗。

委員會亦關注紀監會、預審員或有權限實體意見不同時,如何處理。政府回應指,紀監會意見盡管不具約束力,但聽取紀監會程序屬強制性。有關權限實體需要說明有關決定的理由,委員會認為必須解釋清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