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建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不應參與政治或工會性質的團體或由這些團體開展的活動。有委員關注澳門未有“工會法”,工會性質團體如何定義?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引述政府表示,現行的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已有相同規定,又指參考葡國法律,建議工會性質團體是指維護及促進工作人員、社會職業利益的常設性團體。

但政府對是否增加該條文持開放態度,將作出深思熟慮後再決定。日後工會法立法後,將引用工會法內的定義。委員會討論後,認為不論最終是否增加定義,均會在意見書內列明政府的立場。

有委員關注為何撤銷現行的司法暨紀律委員會,黃顯輝引述政府解釋,司紀委為諮詢組織,主要由治安警察局、消防局、海關、保安部隊高校及保安事務局的領導組成,就紀律事宜發表意見。但實務操作中,委員會發揮的作用非常有限,諮詢過程冗長,耽誤時間,與紀律程序本質追求的高捷效率不符合。經聽取部門意見,建議撤銷司紀委。強調原委員會行使的職能將分發至各個紀律部門的委員會。政府對此態度清晰。

三常會今日下午續審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官員列席會議。黃顯輝表示,已與政府完成首輪的審議,雙方顧問團將續進行技術會議,爭取盡快完成新技術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