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三常會昨上午十時續細則審議《稅務法典》法案,涉及司法官及稅務執行廳人員需迴避,不得投標的建議。委員會質疑拍賣既是公開和價高者得,為何仍要迴避,將要求政府說明。

怎配合經屋法實施

法案規定了多種執行稅務的程序,昨討論到“被查封財產的變賣”等內容,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總結表示,委員會關注當被執行人(債務人)需要變賣經屋來償還拖欠政府稅務時的操作,如何配合其他如“經屋法”的法律使變賣可行,以維護特區庫房。

法案第二百七十三條設有迴避制度,但多數委員認為變賣被執行人之財產的目的,為償還特區政府債務,透過公開拍賣令特區庫房獲得最大收益,僅須確保程序公開公正透明。有關拍賣或密封標書(暗標)既公開和價高者得,為何要設立迴避制度。委員會亦認為,若設迴避制度,應針對直接磋商的非司法變賣方式競投。

參程序司法官禁投

另外,迴避制度規範對象為司法官及在稅務執行廳的工作人員,委員會認為負責估價的評估委員會也會參與相關程序,且是否應僅限制參與程序的司法官才不可投標。

當變賣完成後,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會查封現金或可轉換為現金的憑證,委員會關注有關定義,是支票、股票抑或匯票。委員會認為需要確保能夠盡快兌現,避免特區庫房發生不應有的損失。

法案規定了程序消滅的三種情況,委員會提出應該有第四種情況,拖欠政府債務的時效為二十年,如時效屆滿,也可成為終止的理由。

黃顯輝指,法案由理由陳述、序言和法典組成,委員會昨完成法典部分的首輪細審,今日將開展討論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