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三常會今日細則性審議核准《稅務法典》法案的序言法,主要關注法案生效之日仍進行的稅收結算的新舊法適用問題、向當局通知或變更其稅務住所的手段等內容。經十三次會議,已完成首輪審議工作。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總結。第二條規定,在法案生效之日仍進行的稅收結算的除斥期間及繳納稅收的時效期間,繼續按原有法例的規定計算。黃顯輝指,這涉及應按新法或舊法規範的問題,法案第四十六條已有規定除斥期間為五年,即稅務當局可在這段時間內對納稅主體結算稅務,但不排除現行的單行稅務規章訂出較短時間。
繳納稅收的時效期間,現行制度就比較五花八門,大多數單行稅務規章有特別規定,若無特別規定,會按照一般債權時效期間,但司法上對這亦有不同見解,有的認為應採用回歸前生效的葡國稅務執行法典的二十年時效;有的認為該法已被回歸法廢止,應用民法規定的十五年時效。若如印花稅明文規定時效為五年,則毋須爭議。黃顯輝稱,提案人需解釋何謂“按原有法例的規定計算”。
第三條關於稅務執行程序應繳的費用,將來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委員會關注相關被執行人可否申請法援,如何與法援制度銜接。法案第十八條建議,將十五部涉及稅務或政府費用的規章的內容表述,作適應化、清理和調整,委員會關注政府將來會否將這些規章整理後刊登公報,以完整、全面地向社會公佈。
第20條過渡規定,納稅主體應在法案生效後的一年內,向當局通知或變更其稅務住所。委員會相信有相當市民會受條文影響,關注通知財政局的方式,希望能夠透過一戶通、網上等便民方式,而非親身或郵寄遞交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