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細則性審議核准《稅務法典》法案的序言法,主要關注法案生效之日仍進行稅收結算的新舊法適用問題、向當局通知或變更其稅務住所的方式等內容。經十三次會議,三常會已完成首輪審議工作。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總結。按第二條規定,在法案生效之日仍進行的稅收結算的除斥期間及繳納稅收的時效期間,繼續按原有法例的規定計算。黃顯輝指出,這涉及應按新法或舊法規範的問題,法案第四十六條已有規定除斥期間為五年,即稅務當局可在這段時間內對納稅主體結算稅務,但不排除現行的單行稅務規章訂出較短時間。

繳納稅收的時效期間,現行制度就比較五花八門,大多數單行稅務規章有特別規定;若無特別規定,會按照一般債權時效期間,但司法上對這亦有不同見解,有的認為應採用回歸前生效的葡國《稅務執行法典》的二十年時效;有的認為該法已被《回歸法》廢止,應該用民法規定的十五年時效。若如印花稅明文規定時效為五年,則毋須爭議。黃顯輝稱,提案人需解釋“按原有法例的規定計算”的意思。

關注與法援銜接

第三條關於稅務執行程序應繳的費用,將來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委員會關注相關被執行人可否申請法援,如何與法援制度銜接。法案第十八條建議,將十五部涉及稅務或政府費用的相關規章內容表述,作適應化、清理和調整,委員會關注政府將來會否將這些規章整理後刊登公報,以完整、全面地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條過渡規定,納稅主體應在法案生效後的一年內,向當局通知或變更其稅務住所。委員會相信有相當居民會受條文影響,關注通知財政局的方式,希望能夠透過一戶通、網上申請等便民方式,而非親身或郵寄遞交通知書。

法案建議自公佈翌年一月一日生效,委員會認同房屋稅、職業稅、地租等稅項,大部分都是每年一月一日起始計算。惟法案內容複雜,牽涉稅務主體包括居民、企業或外來投資者,範圍相當廣,如法案年底才獲通過,難有足夠時間讓政府進行普法和制訂配套法規。

黃顯輝表示,將盡快和顧問製作法案問題清單交予政府,再開展下輪審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