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核准〈稅務法典〉》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將考慮調整補償性利息的條文,只要有關錯徵是歸責於政府,除了會把錯徵的稅款退予納稅人,所有稅種在期間的利息均會退還。
錯徵歸責政府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等列席閉門會議。黃顯輝、委員會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委員會把收到的法官委員會、檢察長辦公室、律師公會、三份會計團體及兩份個人意見轉交政府,意見主要圍繞法案大方向及實務操作,委員會討論有關意見。
委員會是次就法案的大政策與政府討論,當中關注到補償性利息的條文,法案建議若稅務上的行政操作歸責於行政當局多徵收、錯誤徵收納稅人的稅,行政當局要向相關納稅人賠償,屬賠償性利息。
黃顯輝引述政府指現行零散的稅務法例中,大部分都沒有就補償性利息作規定,只有消費稅的法例有補償性利息的規定。
但委員會認為基於公平、對等原則,相關制度應為一般性制度,不應只有消費稅才有,應有統一所有稅種均有補償性利息。政府表示會考慮調整行文。
適用應稅事實
法案亦建議稅務規定適用於在澳門特區發生的應稅事實,但不影響在特區生效的國際法、國際協議規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
委員會關注有哪些例外情況。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稱,是針對被動性收入如利息、股息、特許權的收益等,按國際慣例或相關國際協議,以避免雙重不徵稅,政府將就稅務屬地原則的例外情況考慮調整行文,但大前提是要符合國際特別是OECD的要求。
法案並建議當納稅人在澳門以外地方居住,或即使在澳門居住、但每年少於一百八十三天在澳門居留的納稅人,要指定稅務代理人。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解釋制度初心是保障納稅人的權益,但委員會和業界較關注及擔心制度會否增加納稅人的負擔,亦有委員關注是否必須設定稅務代理人,能否通過電子、“一戶通”等方式通知海外納稅人。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聽取意見後認為通過電子方式可取代方式,會作考慮。
倡延債務時效
此外,法案建議稅收債務的時效期限為二十年。黃顯輝稱,委員會認為有關時效的制度有別於結算的時效,現行稅收的結算期為五年,委員會及業界意見認為現行《民法典》一般債務的時效為十五年。黃顯輝引述政府回應表示考慮修改相關條文內容,令二十年的時效期間與《民法典》的十五年相接近或配合。
法案亦設推定通知,對於涉及到處罰、創設或減少法定利益,稅務當局須通過單掛號信通知納稅人,按郵政掛號日之後第五日視為推定通知。委員會提到若納稅人在二十天後才簽收有關信件的情況,政府則解釋根據相關經驗是值得採用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