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三常會昨與政府續審《核准〈稅務法典〉》法案,會後,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總結稱,正常繳稅期間為三十天,法案建議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六十日後,如仍未繳稅、遲延利息及欠繳稅款百分之三,即發生滯納。收納員須在該六十日屆滿前至少提前十五日通知納稅主體繳納以避免出現滯納。
委員會認為,正常繳稅期滿後應馬上通知納稅人繳交款項,並善用電子方式如手機短信、電郵等通知納稅人,避免需要進入滯納程序。
萬宗逾期未繳地租
財政局長容光亮等官員列席會議。黃顯輝表示,委員會與政府代表上午審議了文本第一百二十七至一百五十一條的條文。他引述政府稱,現時有不少逾期未繳稅的個案,“不排除每年有一萬或幾千個個案”逾期未繳交地租,目前已使用電子化跟進個案。
法案建議滯納程序須於五日內完成,委員會認為,由於滯納程序涉及兩個不同人員,(財政局的收纳員及相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滯納程序涉及工作較多,包括發出滯納證明、滯納稅款清單等,委員會關注有關條文的可操作性及執行性,能否於五天內完成有關程序。
法案第十章“因撤銷應納稅額而發出撤銷憑證及返還金額”的適用範圍,除了因政府錯誤,錯收或多收稅款,應退還多收稅款外,委員會認為在該段期間的賠償利息也應退還當事人。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表示將調整相關條文。
法案還建議當政府發現出錯,將以撤銷憑證形式把多收款項退還當事人,撤銷憑證形式可在有效期內支付相同稅種。黃顯輝指出,委員會提出假若當事人已將房屋出賣,應如何用作支付房屋稅?政府回應,若有例外情況,可申請以現金退還。
不服複評訴訟為恰
聲明異議方面,文本建議按適用的稅務法律規定就評定計稅依據向複評委員會提出的聲明異議屬必要並具中止效力;對相關決議,可提起司法上訴。委員會有個别委員認為,針對複評委員會的決議,不應馬上提起司法上訴,而是向司長或行政長官作出必要訴願。他引述政府解釋,由於複評委員會具有一定的技術及專業的基礎。若當事人不服複評,按便民、程序便捷原則,提起司法上訴比較恰當。又指,相關制度行之有效,現行不同的單行稅法都有相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