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續與政府代表討論《稅務法典》,財政局長容光亮等官員列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擬容許拖欠政府稅務及罰款的人士,可申請分期償付或代物清償稅款。
三常會議昨日上午十時舉行,歷約兩小時,主要完成第二百一十二至二百二十九條條文討論。法案建議,若證實欠稅人因經濟狀況無法一次性償付債務,可向財政局申請分期償付,總期數不應超過三十六期,每期償付的金額相同,但不可少於一千元。但若證實欠稅人出現明顯財政困難,且須清償的債務超過三十萬元,則分期償付的期數可延長至最長六十期,惟每期償付金額不得少於五千元。
黃顯輝表示,申請分期償付的大前提,必須向政府提供適當擔保。不過,若倘欠稅人經濟能力明顯不足且清償債務不超過五萬元,稅務執行廳應長可允許豁免提供擔保。有委員關注豁免擔保的金額為何訂為五萬元?黃顯輝引述政府指已經過考量,五萬元是較合理的。另外,值得注意,倘欠稅人不償付任一期的款項,則會導致後續各期立即到期,須立即清還餘下債務。
市道差不動產難拍賣
黃顯輝介紹,在稅務執行程序中,欠稅人可向行政長官申請以不動產作代物以清還拖欠的稅務及罰款。財政局評估委員會負責核實不動產價值,並製作詳細卷宗交由行政長官決定。有委員質疑,現行稅務執行程序中,當欠稅人被政府傳喚後,三十天內無法繳付稅款,政府有權查封相關的財產,並作後續公開拍賣等。質疑有否必要訂立代物清償制度?政府代表表示,現時市道差,拍賣亦未必有人競投。強調代物清償是讓欠稅人多一個選擇,以盡快清償債務。
法案並建議,當欠稅人認為,稅務執行程序或依據不合法或無效時,可在被傳喚或作出公示傳喚日起三十天內提出反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