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消保法”賦消費者重要權利
本澳近年愈來愈多健身中心開幕,不少居民利用工餘時間做運動。不過,過往澳門和鄰近地區的健身中心均曾發生多宗消費爭議個案,若遇上爭議,消費者可通過“消保法”維護自身消費權益。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副理事長、律師何鎮東指出,為保障消費者獲提供具安全及品質的商品和服務、維護經營者與消費者間所建立的法律關係的公正及平等、提高營商行為的透明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及打擊不正當營商行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除屬“消保法”不適用的情況外,“消保法”適用於所有在澳門特區內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因提供商品或服務而建立的法律關係,在不影響其他關於保護消費者權益法規的適用下,尤其賦予消費者有以下重要權利。
商品資訊須清晰
首先,為保障消費者對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方面的資訊權,“消保法”規定在協商或訂立合同階段,經營者應以清楚、準確及易明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必要資訊,包括附隨於主商品及服務一併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論有償或無償,例如經營者的認別資料、聯繫方法、商品或服務價格及計量單位、價金的支付、交付方式、商品或服務的特徵、處理投訴的方法及消費者委員會的聯絡資料。
禁止不正當營商
第二,“消保法”禁止經營者向消費者實施不正當營商行為,包括經營者不按職業操守作出的行為、會扭曲或可實質扭曲消費者的交易決定的行為、令消費者作出與一般消費行為不同的行為、誤導性營業行為及威嚇性營商行為,消費者對於受不正當營商行為影響而訂立的合同可按《民法典》規定予以撤銷,又或遵循衡平原則提出變更合同,經營者如違反禁止向消費者實施不正當營商行為的規定可被罰款。
三合同有冷靜期
對於“遠程訂立的合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以及“預繳式合同”三種特別合同, “消保法”規定消費者在訂立合同後七日內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無須說明解除理由(俗稱“冷靜期”),同時亦規定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必須的資訊,以及須以法定形式訂立合同,加強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設立“必要仲裁”
值得一提的是,“消保法”設立“必要仲裁”制度,如消費者明確選擇將涉及基本公共事業服務(即供水、供電、管路天然氣及管路液化石油氣的供氣、電訊、陸上及海上集體運輸服務)的消費爭議,提請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仲裁,則經營者必須參與有關仲裁以解決消費爭議。如屬經濟能力不足的消費者,也可根據《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申請司法援助。
資料來源:http://www.macaodaily.com/html/2022-11/03/content_16321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