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三常會續審議稅務法典

政府擬統一單行稅繳納期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上午十時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核准〈稅務法典〉》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稱會整體檢視現行單行稅法,考慮統一繳稅期間。

財政局長容光亮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黃顯輝、委員會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委員會關注納稅期間的條文,並提醒政府一些不定期稅務,即偶然繳納的稅務的稅單無指明繳納的期限,希望稅單指明相關繳稅期限。

一般期限為三十日

法案建議如稅務法律未訂定繳納期間,該期間自作出結算通知起計為期三十日。 有委員指出,一般居民未必熟習法律所訂的期間,擔心如果遲交稅會產生不利後果,希望稅單指明相關繳稅期限。

黃顯輝引述政府指出定期繳納稅務如地租、房屋稅、營業稅、職業稅等,大部分稅項在稅單列明納稅期限,而偶然稅務是因應每部單行稅法的規定,舉例如物業轉移印花稅一般是在結算後三十日內繳交,若單行法無規定期限就此法律計算。

對於法案規定是以掛號信通知,委員會建議政府按照電子政務法的規定,如居民選擇電子方式通知,有關通知文件須寫明接受通知後的十五日或三十日內要繳稅。

由於現行單行稅法的繳稅期間參差不齊、有不同規定,政府代表稱會整體檢視現行單行稅法,考慮統一繳稅期間,令居民更為清晰,但沒有表明具體時間;黃顯輝估計政府或會參考三十日內這個時間段。

逾期仍可追稅退稅

法案建議引入依職權複核的嶄新制度,儘管申訴期、上訴期已過,只要符合法案規定政府會把多徵收、不應徵收的稅款還給納稅人,至於政府收少的稅,政府亦可依職權糾正;並建議是由稅務當局主動或按上級命令進行。有委員認為依職權應包含應納稅人請求、申請時,屬當局錯誤亦應退回不應收或多收的稅項,政府表示會考慮。

此外,委員會亦討論到保全措施的條文,在稅務執行程序進行期間可能衍生的訴訟程序。對於法案建議檢察院可向行政法院聲請對稅收債務人、連帶責任人或補充責任人的財產進行假扣押,委員會指出由於提起保全措施的程序緊急,關注為何要由檢察院提出而不是由稅務行政當局提出申請,若檢察院對稅務行政當局的意見有分歧時可能出現拖延,政府代表稱會研究委員會意見,但未有取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