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與“經屋法”有別但條文一致
三常會冀政府說明夾屋法定義
立法會三常會昨日上午首次內部會議討論“夾屋法”法案。
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表示,三常會委員較關注夾心房屋與整體房策之間的關係,亦關注到應否定期就本澳房屋情況進行研究及調查,有機地組織本澳整體房策。
黃顯輝、梁孫旭指出,會上亦討論到第一至第十一條條文,當中委員較關注的是法案的“目的”,並與現時“經屋法”作比較,發現無論是“經屋法”抑或“社屋法”,就相關居民都有作出定義,如“經屋法”定義提及是為協助處於特別收入水平及財產狀況的澳門居民;“社屋法”則是針對經濟狀況薄弱的居民;但“夾屋法”則僅提及是協助特區居民。三常會認為“夾屋法”的“目的”條文中未有訂下一個定義,冀政府說明。
“單位的用途”條文方面,“夾屋法”與“經屋法”條文一致,但有委員質疑為何兩法條文完全一致?因為經屋有別於夾屋,而夾屋是私樓,委員認同夾屋十六年禁售期內用作自住,不能出租或有償予其他人使用,但關注為何只侷限於業主及其家團自住,而不能包括家團的其他親人?或為何不包括業主的朋友?
另外,委員會亦關注到申請人為何設有年齡下限,亦對申請人身處澳門日子的條件規定抱有疑問,當中要求申請人一年身處澳門一百八十三日的內容,是否包括深合區甚至是大灣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