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夾屋法需訂使用限制

三常會:夾屋非百分百私樓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續審“夾屋法”,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表示,會議討論申請夾屋對象、單位用途、建造夾屋的目的等條文,引述運輸工務司司長回應表示,夾屋屬私樓,但非百分百等同私人發展商的私樓,因夾屋是政府使用公帑建造,是以公帑協助居民上樓,因此法案需訂定夾屋的使用限制。

會議昨日上午十時舉行,歷兩個多小時,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房屋局長山禮度等官員列席。黃顯輝、梁孫旭表示,是次集中討論了第一至第六條條文。

法案第四條建議單位僅用於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及其家團自住。有委員關注,既然夾屋屬私樓,家團以外親戚朋友能否居住有關夾屋單位?黃顯輝引述司長表示,只要是合理、無償供親友短暫居住是沒有問題。又指現時經屋、社屋也有同樣情況,房屋局不會因此追究有關責任,有委員希望政府能清晰法案條文。

關於夾屋申請對象方面,黃顯輝引述官員回應夾屋制度構思時指,法案明確了建造夾屋的目的是構建合理置業階梯,以及透過在經屋和私樓之間建立一種新的置業途徑協助澳門居民解決住房問題,夾屋單位僅用於自住用途。對於法案未有列明夾屋針對的具體對象,政府指夾屋申請對象並非所有澳門居民,而是針對部分沒有足夠資金購買私樓,又不符合購買經屋條件的人士,強調並不能百分百確保他們能購買夾屋。政府將考慮調整法案相關條文。

黃顯輝引述司長提到,夾屋屬私樓,但夾屋內停車場則為公共停車場,由交通事務局管理。建造方面,夾屋房間面積至少要有九平方米,經屋則為七點五平方米。政府表示建造夾屋的構思與私樓一樣。

該法案的附件列明,家團為一或二人可申請一房,一至四人可申請兩房,三人或以上可申請三房。黃顯輝引述司長指,夾屋在有關方面採取靈活性規範,讓申請人有更多選擇,強調夾屋法的立法精神是希望鼓勵青年人組織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