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擬十六年禁租售二按

夾屋轉售限澳人須補價繳稅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續與政府代表審議“夾屋法”,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房屋局長山禮度等列席。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夾屋設十六年禁售期,期間不能出租或二次按揭;期滿後,業主取得房屋局許可書、支付補價後才能出售單位,且只限售予澳門永久性居民。

另外,法案建議購買夾屋須自行承擔涉及的印花稅、公證費及物業登記費等,不像經屋般可豁免。

對禁售期多無異議

三常會議昨日下午三時舉行,主要與政府代表討論夾屋法案第廿八至五十四條,雙方已完成首輪的條文審議。黃顯輝會後介紹,夾屋設十六年不可轉讓期(俗稱禁售期),除了死亡或極重度殘疾外,夾屋自交付單位使用日起計十六年內不得轉讓他人。十六年禁售期間不得出租或有償提供他人使用,亦不能申請二次按揭。十六年期滿後,不再受自住用途限制,但仍須維持居住用途,即十六年後可轉售、自住、出租或申請二次按揭。

被問及十六年禁售期能否縮短?黃顯輝引述政府指出,夾屋使用公帑興建,業主以低於市場價買入,因此須遵守相應法律。除個別委員外,大部分委員對十六年禁售期無意見。

房局優先二手承購

法案建議,夾屋出售時,房屋局享優先購買權。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解釋,是為了預防業主與他人合謀以低於市場價出售夾屋,倘出售價遠低於市場價時,房屋局有權以業主的出售價再扣除補價,優先購入該夾屋單位。政府買入的夾屋單位將作為儲備,適時再開隊申請,每次開隊後就散隊,不會恆常性申請,而且政府出售的二手夾屋仍受禁售期等限制。但成功轉售另一名澳人的夾屋,流入私人市場,就毋須再受禁售期等限制。

業主出售須繳補價

夾屋補價將按照出售價乘以最初買夾屋的補價比率計算(補價比率是指由特首批示訂定的折扣比率,最初買入夾屋時售價享有折扣比率)。黃顯輝舉例,如夾屋的買入價為一百萬元、補價比率為三成,十六年後夾屋升值至二百萬元,就以二百萬元乘以三成,即須繳付六十萬元補價予房屋局;若十六年後夾屋售價跌至五十萬元,則以五十萬元乘以三成,即繳付十五萬元補價予政府。他又指,夾屋會經財政局稅務評定單位價格,如買賣合同售價高於財政局稅務評定的單位價格,則以較高價格,再乘以補價比率計算補價。

黃顯輝並引述政府表示,政府買入的夾屋單位,不會用於經屋及社屋用途,永遠都是夾屋。夾屋的公共停車場不會推月票制度,但車位數量會大大高於私樓車位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