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發牌數特首訂定   需公開競投

商業航空牌照期限擬廿五年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續與政府代表開會討論“民航法”,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民航局長潘華健等官員列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商業航空客運業務牌照數量將由行政長官訂定,並根據專有競投規章公開競投再發出,牌照期限為廿五年。另外,獲發牌的航空公司需每五年制訂業務計劃,提交行政長官認可,政府冀藉此監督航空公司的營運情況。

政府有自由裁量權

商業航空客運業務將循序漸進開放,未來的發牌數量由行政長官訂定。黃顯輝表示,會上沒有討論具體的發牌數量,從文字理解,行政長官可發出多於一個牌照,但到底最終是發出一個抑或一個以上,政府有自由裁量權。

牌照期限為廿五年,可以續期,但法案沒有列明續期的上下限年期。黃顯輝表示,有部分委員關注廿五年牌照期限過長,如持牌公司中途出現服務或其他問題,但又未嚴重到可廢止牌照情況,政府可能要忍受廿五年。政府回應稱,有部分國家的牌照是無限期的,但會用比較法檢視鄰近國家或地區的牌照期限再作決定。至於續期方面,政府認同要規範續期事宜,但希望留待未來接手的政府,因應澳門的實際形勢或經濟情況再考慮續期期限。

政府並解釋,牌照制度有別於過往的專營批給合同,未來航空業務將由私人企業經營,脫離公共服務性質。商業航空客運的定義是指提供單純運輸旅客,以及結合運輸旅客及貨物或郵件的空運服務。而商務航空、航空貨運、及以直升機的商業航空客運業務均不受本法案的牌照制規範。

未見處罰申訴制度

另外,委員會提醒政府,法案的處罰制度中,並沒有針對處罰決定的申訴制度,即持牌公司若不服當局的決定,能否提出訴願或聲明異議,冀政府留意。委員會並關注未來牌照內容,如業務範圍、有效期間、擔保金額、業務牌照持有人的權利及義務等,會否在政府公報公開?政府稱將研究相關建議。至於政府計劃修改“民航局組織法”,政府稱因為人力資源有限,目前計劃明年上半年完成相關的法律及銜接。

資料來源:http://www.macaodaily.com/html/2023-09/14/content_170106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