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法案倡公共部門可驗筆跡 三常會關注人員資格
物商業登記公證電子化諮詢公衆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現正就《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法案細則性審議及分析。法案建議居民可在公共部門辦理驗筆跡手續,毋須另行前往公證機關辦理,委員會認同這是便民舉措,關注每個公共部門是否都有具備驗筆跡能力的工作人員,以及政府的培訓工作問題。委員會並決定就法案作四十五日的公眾諮詢。
法案涉及多部法典
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首次開會審議該法案,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總結。黃顯輝表示,法案雖然只有十五條條文,但涉及修改《物業登記法典》、《商業登記法典》、《公證法典》、《民法典》及《商法典》等多部法典的部分條文,在技術上有複雜性。
當中,法案修改《物業登記法典》第二十條(職權),建議在登記及公證機關做滿五年的人員,可由登記官指定及監督、領導下作出多項登記行為。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關注相關人員需具備甚麼資格?法案所列的登記行為是否登記官的主要工作?而本身登記官的專業資格要求高,必須是法學士並要接受為期十八個月的登記及公證專業培訓,“兩者學歷、培訓要求落差好大”。也有議員提出,若有關指定人員出錯是否要承擔職務上的責任,以及人員作出本屬登記官的行為的薪酬待遇問題。
法案建議,賦權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核實文件的簽署情況及文件副本。在一般情況下由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直接核實其接收或代收的表格、申請書及聲明書的簽署情況及文件副本,毋須要求居民另行前往公證機關辦理公證認定或認證繕本的手續。
便民之舉重在人手
黃顯輝指出,委員會認同這是便民、創新的制度,關注是否每個部門都會有具備驗筆跡能力的前台工作人員。按照現在制度,驗筆跡可對照當事人身份證的簽名,但事實上會涉及簽署人行使代理權或委託權等行為,尤其是有不少上世紀成立的公司章程,是用葡文書寫,相關認證的人員還要具有中葡雙語能力,委員會關注政府的培訓工作。
黃顯輝又指,考慮到業界對法案的關注度,政府當初也只是就法案的框架內容向業界諮詢意見,委員會決定展開為期四十五日的公眾諮詢。任何人士若對法案內容有意見或建議,均可透過書面方式,包括電郵,於明年二月一日前,向三常會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