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 鞏固“愛國者治澳”良好局面
立法會全票細則性通過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令人鼓舞,是澳門社會各界全面支持法案和發揚愛國愛澳傳統的體現,本人對此堅決擁護和支持。隨着“一國兩制”事業進入新階段和國際形勢改變,澳門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面臨新要求、新挑戰,為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對現行《行政長官選舉法》加以完善具有適時性、必要性和急切性。因此,是次修法是適應時代發展的需求、符合澳門特區長期利益和現實的需要,進一步鞏固“一國兩制”成功實踐成果,有利於確保國家長治久安和澳門社會長期繁榮穩定。
國安委查參選者資格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參考其他國家及地區的立法經驗,結合本澳法律制度和選舉實踐經驗,進一步完善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參選人的資格要求規定,增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參選和出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條件。
此外,法案亦參考現行《立法會選舉法》的有關條文,規定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的參選人不得為外國議會或政府的成員;同時,法案設置確保資格審查程式順暢運作的機制,適當增加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職權並將之改為常設機構,管委會成員在就職時須宣誓並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訂明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審查行政長官的被提名人及選委會委員選舉的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管委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以二○二一年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委員會制定審查候選人的七項嚴謹、科學、全面的準則為參考,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
在完善選舉程式、秩序和公平性方面,法案建議將行政公職局的部分職權交由選舉管理委員會行使,優化間選投票安排、選舉程式的電子化,完善違規公佈民意調查結果的罰則,並訂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以及賄選等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對相關行為作明確嚴謹的界定,明確公共部門和其他具有公共屬性的公司(例如幸運博彩承批公司)應在行政長官選舉中保持中立,確保選舉公正和廉潔。
更有效保障憲制秩序
為此,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從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完善和優化行政長官的選舉程式和管理流程,以使相關選舉制度更符合澳門社會發展的需要,有利於更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更適應“一國兩制”實踐的新要求,更有效保障憲法和基本法所確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更好確保澳門社會長治久安和廣大居民的福祉。
澳門律師公會理事會主席黃顯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