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就職宣誓法獲細則通過
增列選委為主體 可書面聲明宣誓
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細則性通過《就職宣誓法》修訂案。法案將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納入《就職宣誓法》中作為宣誓主體,列明有關人士於就職時須宣誓,並增訂相應的誓詞。同時,考慮到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人數較多,增訂該等人士以簽署書面聲明方式宣誓。
此外,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內容或簽署經篡改相關誓詞的聲明書,又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方式宣誓,將視為拒絕宣誓。拒絕者即喪失就任資格,且不得重新宣誓。
倘口誤監誓人判斷
法案爭議不大,議員林宇滔關注法案中“拒絕宣誓”條文,儘管立法原意只是針對蓄意拒絕宣誓或故意不按法律規定宣誓的情況,倘出現不存在意圖違反法律的情況或行為時,則不構成拒絕宣誓,但希望政府明確立場,萬一宣誓口誤出錯時的處理方式。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強調故意與否可以分辨,若純粹因緊張口誤,非故意作出不準確、不完整、不莊重宣誓的情況,可由監誓人判斷。
落實“愛國者治澳”
法案通過後,多位議員提出表決聲明。馬志成、龐川、高錦輝、陳浩星希望通過此次進一步完善宣誓制度,促使宣誓人及全體居民充分認識“愛國者治澳”原則的重要性,確保澳門管治權牢牢掌握堅定的愛國者手上,確保憲法及基本法全面準確有效實施。
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李振宇認為修改《就職宣誓法》法案是進一步完善落實“愛國者治澳” 原則法律機制的重要舉措,透過完善宣誓主體、內容和方式、監誓制度等方面規定,以更好落實“愛國者治澳”理念,有助於澳門特區更好地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鄭安庭、羅彩燕表示,《就職宣誓法》的修改,更有利於特區管治隊伍切實履行對國家及澳門特區的責任,法律生效後必將更好維護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就職時的嚴肅性及規範性。
邱庭彪、張健中、胡祖杰表示,因應“國安法”修改內容,《就職宣誓法》修改相關人員為宣誓主體,並增訂相應誓詞,增加宣誓方式,完善宣誓行為的要求及監誓制度,既有助促進本澳相關法律制度和諧與統一,亦是切實履行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的體現。
公職人士忠誠履職
崔世昌、陳亦立、黃顯輝表示,完善《就職宣誓法》,進一步明確宣誓主體內容及方式,在法律制度上優化宣誓行為的要求及監誓制度,確保只有愛國者才能進入特區管治架構,更好地為維護由憲法與基本法所確立的特區憲制秩序,更有力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陳澤武、梁安琪表示,法案進一步確保宣誓的嚴肅性及合法性,顯示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及履行憲制責任的決心與努力,反映本澳法律建設上的進步。
崔世平、王世民、葉兆佳表示,《就職宣誓法》是確保擔任公職人士忠誠履職的重要手段,表明將忠誠於憲法與法律,有助於強化宣誓人的法律意識。
林宇滔相信通過《就職宣誓法》,包括之前的《行政長官選舉法》以及“國安法”的修訂,在澳已築牢“愛國者治澳”原則,但更希望全社會同心協力,在經濟上求突破,在就業上給予年輕人一展所長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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