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政府擬透過修改《印花稅規章》,徵收大型渡假村或商業中心內的商舖使用權讓與的印花稅。審議法案的立法會小組會關注法案新設的“讓與不動產場地內的使用權”合同找不到法律定義,財政局將來如何成功徵稅。
立法會三常會今日下午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法案。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表示,過去終審法院曾判決讓與商業中心內使用權的合同不屬不動產租賃合同,它是一種非典型合同,故政府無法向相關娛樂綜合體業主收稅。現時政府透過修改《印花稅規章》,增加“讓與不動產場地內的使用權”來解決。過去十年,財政局認為大型綜合體、商業中心內的商舖使用權讓與的合同應該收稅,等同於不動產租賃的印花稅。
委員會關注此新設立的印花稅稅種,財政局將如何成功徵稅,委員會找不到法定定義去界定“讓與不動產場地使用權”合同,政府解釋法案建議的受讓人支付的固定及浮動回報都為界定標準。
但委員會仍有憂慮,不排除將來相關利害關係人避開不用這個名詞,亦不用終院的判例所採用的“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政府回應會研究是否優化條文。
另外,法案第七十條第三款建議,財政局稽查員可自由進入商場或工業場所、商舖、貨倉、信用機構、舉辦競賣的地點、俱樂部等。第四款要求提供所需資料外,亦可要求提交與徵印花稅有關的文件或文書。
委員會發現如果違反第三款構成違令罪,但違反第四款則屬行政違法,可罰款一千至兩萬元。經參考不同部門的相關規定,有些是刑事化,有些是行政處罰,有些沒有處罰,但必須透過法官許可才可入屋。
委員會關注,為何第三、第四款制度接近卻有不同規定,政府解釋將第三款刑事化,是因為相關場所人員往往不合作,特別是拍賣會,不讓政府人員點算拍賣物件數量及金額,令稽查員不能履行職責。黃顯輝亦指,政府強調進入有關場所不是搜查,是履行稽查工作。
委員會已與政府代表完成首階段討論,黃顯輝指,雙方的顧問團會繼續溝通,爭取盡快交來最新文本讓委員會繼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