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上午十時細則性討論《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修訂案,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教青局長老柏生等列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引述政府代表指出,容許非教師職程公務員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或兼任教師,是“包底”條款,不得已情況下才會使用。

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總結。法案適用於教青局的教師,黃顯輝會後引述政府代表指出,亦適用於懲教局、文化局及社工局的教師,勞工局的教師則不屬公職,是購買服務。委員會提醒政府,不排除有其他部門的組織法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須具教師資格

當編制內的教師未能滿足需要,法案容許非教師職程的公務員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或兼任教師,委員會關注聘用前提、程序及如何選人。

政府解釋原意是擔心突然有關學校的教師不能提供教學,影響學生受教育的公共利益,是“包底”、“最後”條款,在不得已情況下才會使用。有關人員是技術人員,但必須具備擔任教師資格,由局長建議給司長,司長把關。司長會上也稱,上任以來未簽過相關批示。

評核補充法訂

教師的評核制度方面,將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委員會關注何時出台、有否申請機制、評核實體是委員會抑或人員?政府稱一定會聽取持份者意見,但須視乎法案內容,才配合制訂法規內容。

法案已剔除教學助理員,只適用於教師,對於教學助理的評核、權利義務、紀律程序等,政府指會適用公務員一般制度。過渡性規定則未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