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昨討論《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建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尤其不應參加任何政治或工會性質的團體或該等團體開展的任何活動,委員關注如何判斷有關團體是屬於政治或工會性質?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引述政府解釋,現行的軍事化人員通則已有相關規定,政府將按本澳法律、參考國際慣例去判斷,並會向委員會作出補充說明。強調即使現時本澳沒有“工會法”,也不意味沒有標準去評定。

有盡力助民義務

會議昨日上午十時舉行,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官員列席。會後,黃顯輝表示,完成約四十條條文的審議工作。文本建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向有需要的市民提供所要求且屬其能力範圍內的一切協助或資訊,但法律禁止者除外。委員較關注警員有沒有系統支援,他引述政府回應指會有相關支援,司長強調政府相當重視有關人員的基本法律及語言培訓,尤其旅遊警察的培訓。

預審時間可延長

委任預審員方面,法案建議在例外情況下,由行政長官委任不屬於該通則規範的職程的預審員。他引述政府代表解釋,所謂例外情況,是指較為嚴重的情況,例如局級領導涉嫌違紀,將委任另一個司的領導作預審員進行調查。至於預審的期限,原則上應在四十五日內結束,但經預審員提建議可以延長預審時間。委員會關注若預審時間無了期,會否不利嫌疑人。政府解釋,程序延長並不意味只對嫌疑人不利,過往曾有極端個案是對嫌疑人有利,如紀律程序拖延太長,基於時效屆滿便會消滅卷宗。

委員會亦關注紀監會、預審員或有權限實體意見不同時,如何處理。政府回應指,紀監會意見儘管不具約束力,但聽取紀監會程序屬強制性。有關權限實體需要說明有關決定的理由,委員會認為必須解釋清楚理由。

文本建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在家團組成、學歷有改變時有作出通知的義務,委員會關注為何是義務而非權利?他引述政府指,現行的軍事化人員通則已有相關規定,只是法律上視通知是一種義務。有關通知對保安部門人員來說也是一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