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雖然去年毒品犯罪案件呈遞減趨勢,但近年運毒手法多樣且隱蔽,司警局近日首破偽裝紅酒的液態可卡因。法律交流協進會長黃景禧建議《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案增加以隱秘或詭計方式藏毒作為刑罰加重情節,以遏止日益嚴重的隱私藏毒情況。
黃景禧表示,根據現行經多次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相關規定,運毒行為構成“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5年。
他稱,近年運毒隱秘手法層出不窮,運用現今先進的偽裝技術,大大增加緝毒的難度及成本。然而,不論是《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還是《刑法典》,均沒有規定以藏毒的隱秘程度又或緝毒難度作為刑罰加重情節又或量刑標準。儘管《刑法典》規定法院須考慮實行事實的方式以確定刑罰之份量,但司法實踐上普遍以毒品的數量作為量刑的標準。
以法律經濟學分析,如藏毒的隱秘程度並不影響量刑,即隱秘藏毒與不隱秘藏毒的犯罪成本均相同,同時隱秘程度越高則毒品被發現的機率越低,則這將促使更多不法份子用隱秘方法藏毒運毒,以及藏毒的隱秘程度越高則不法份子的犯罪成本越低。加上藏毒的隱秘程度越高,緝毒的成本就越高,對社會的危害性亦越大。
黃景禧建議《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增加以隱秘或詭計方式藏毒作為刑罰加重情節,又或將藏毒的隱秘程度作為法院量刑的標準,透過增加不法份子運用隱秘方式運毒的犯罪成本,以減輕緝毒人員的辦案成本,以遏止日益嚴重的隱私藏毒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