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三常會續審議《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涉及逗留制度及居留許可制度。委員會認為有關制度的部分定義尚未明確,如非居民違法多少次會被廢止逗留許可,之後會被禁入境多長時間。

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總結,今日完成審議二十八條至三十九條條文。黃顯輝指出,非居民在澳所生子女並不享居留權,法案要求“雙非”嬰出生九十日內,父母要替其取得旅行證件,委員會關注立法目的,是否為免“雙非”嬰長期或無了期在澳逗留。此外,如果非居民所屬國家或地區發生政變或自然災害,導致期限內無法辦旅行證又如何處理。

非居民有幾種情況可獲逗留特別許可,其中一項是“從事勞動活動或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的逗留特別許可,這將由專門法例規範。“從事勞動活動”即持藍卡者,委員會關注何謂“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是否為經濟適度多元、吸納外資而設,將要求政府說明。

此外,委員會認為法案有些定義需要明確,如非居民重複作出違反法律或規章的行為,尤其是作出有損居民健康或福祉的行為,行政長官可以批示廢止其逗留許可,這裡執法者如何裁量“重複”和損害“福祉”的行為。

非居民被廢止逗留許可後,除三個月內不准入境,且有“不影響其後實施禁止入境的措施”的附加處罰,委員會關注後者有否期限,第52/99/M號法令(訂定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第六條第三款,規定了附加處罰的期間要確定。

法案建議,如被廢止逗留許可者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構成嚴重威脅,可命令其立即離開本澳。委員會關注是由誰人發出驅逐出境的命令,且與之後驅逐出境條文的銜接。

黃顯輝稱,立法會主席要求四月一日完成法案意見書,惟法案複雜,很多技術問題要聽顧問介紹和解釋,但無論如何,法案一定要在今屆立法會八月十五日前審議通過,委員會會盡力。爭取下周完成首輪審議工作,預計二月底製作法案問題表,三月邀請政府代表一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