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上午10時半第五次內部討論《特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關注法案引入驅逐程序的期間為60日及中止計算拘留期間每次120日的制度如何操作。

閉門會議約兩個小時,黃顯輝會後向傳媒總結表示,委員會完成法案第49條至59條條文討論。會上,委員討論到第50條關於拘留期間及拘留的司法監督的條文,針對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的人士,按法案規定可進行拘留以便採取驅逐程序。

委員要求政府交代過去幾年的拘留數字,包括有多少是48小時內拘留完成馬上採取驅逐的措施,有多少是拘留超過48小時但在60日內完成驅逐措施,多少宗是超過60日的拘留期間,之後要釋放有關被拘留人士,發放“行街紙”。委員會通過數字了解修改原因。

委員會亦關注法案第50條引入新制度,第4款建議驅逐程序的期間為60日,但在下列期間中止計算,包括被拘留人無證件或有理由懷疑其旅行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真確性時核實身份所需的期間等。但第5款提到,屬下列情況,須經法院宣告方為有效,包括延長上款所指的進行驅逐程序的期間,以及中止計算拘留期間的情況,每次中止為期120日。

黃顯輝又指,委員及顧問團關注如何操作,並關注到第4款是指驅逐程序的期間,是指中止驅逐的期間,而第5款2項,中止計算的期間是指中止計算拘留期間,兩者在文字表述有不同。而且第5款指出是由法院宣告,但第4款則無,並關注延長有否次數上限。

法案第53條賦予治安警察局有自由裁量權,治安警察局可免除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拘留於拘留中心,但要扣留護照或旅行證件,委員關注扣留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