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建議,治安警可扣留持“行街紙”人士的護照或旅行證件,以確保將其驅逐出境。未成年人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如父母或監護人非澳門居民,可被廢止居留許可及禁止兩年內申請來澳居留或逗留。

立法會三常會昨上午十時續討論上述法案,保安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介紹,法案第三十一條,雙非父母(即父母雙方均為非本澳居民)在澳門合法逗留期間,子女在本澳出生九十日內,需向其所屬地區或國家為子女取得旅行證件,以鼓勵父母盡快辦理好證件。政府代表回應委員會問題時表示,該九十日期限經說明理由可續期或延長,而疫情可視為合理理由。

法案第四十七條,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如不使用自身資源即時及自願離開澳門,須被驅逐出境。委員會提醒政府需在有關人士非自願離開特區時實施,此一“安全措施”的條文為例外措施。此外,法案建議治安警可免除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被拘留,但須交出護照或旅行證件。委員會關注扣留證件期限和原因,政府解釋過去有人在持“行街紙”期間,故意銷毀證件,令當局難以聯繫其所屬國家或地區,阻礙驅逐出境。

第四十八條,未成年人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父母或監護人可被罰款。如父母或監護人為非居民,以廢止其逗留許可及禁止兩年內申請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代替罰款。政府代表解釋,希望可發揮警惕作用,提醒有關人士要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