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立法會三常會昨日上午十時半開會審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列席會議。新文本增加權利條文;刪須具名投訴內容,即容許匿名投訴,不視作違反忠誠義務。

委員會昨日與政府代表審議新一份工作文本,該文本是政府在本月七日送交,主席黃顯輝會後引述政府代表介紹四方面的修改,涉及增加第四條的權利條文,保安部隊人員匿名投訴調整為不視作違反忠誠義務、紀律程序調查階段容許嫌疑人或代表律師查閱卷宗,以及被撤職的人員十年內不得重考保安部隊及部門。

被撤職者禁十年重考

就權利的條文,黃顯輝指是將現行通則和分散在其他方面的權利內容整合,包括人員享有居民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所有權利、自由及保障,但不影響因其職務的特殊性質而由法律作出的限制,享有在職程中的培訓、晉升,以及晉階,辯護的保障,請願、提出聲明異議、投訴等權利。在司長介紹後,委員會無進一步意見。

政府原本不准被撤職的人員再考警察及海關(原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被強迫退休或撤職,又或禁止執行公職的處分者,視為不具有良好道德及公民品行,這不符合保安人員的任用要件),是聽了委員會意見法律上附加刑要有期限才設限十年。但投考有年齡限制,加上禁止十年內再投考是否無異於永不錄用?黃顯輝指會上無委員提出十年期是否太長,並無深入分析,將來法律的適用是實務問題,亦不排除有重考時已超過年齡上限的情況。

新文本對部隊及部門人員須守政治中立的條文內容不變,黃顯輝指會上有委員問司長有關人員能否成為選舉提名委員會成員,司長回應認同及支持選管會的法律解釋。

黃顯輝稱,立法會和政府雙方的顧問團將續優化條文,委員會並會同步寫意見書,爭取七月完成法案的細則性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