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增“證明書” 昨簽意見書
檔案法料下月初全會表決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簽署《檔案法》法案意見書,預計三月初前可排期到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表決。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介紹,經過兩輪審議後,政府日前交來法案正式的修改文本,修改文本吸納了三常會的意見及建議。其中,最初文本的“標的”為“本法律訂定檔案管理的法律制度,確保檔案妥善保存和利用,以保護具歷史價值的檔案,推動歷史、文化、學術的研究及發展”。
三常會認為在比較下,有關表述與國家檔案法有一定的落差,故建議借鑑國家檔案法的表述,最終政府修改成“本法律訂定檔案管理的法律制度,確保檔案妥善保存和利用,以發揮檔案的保存價值”。同時,亦就“保存價值”及法案多處提及的“歷史價值”作出定義,確定“歷史價值”的實體為文化局。此外,修改文本亦釐清文化局及轄下澳門檔案館的職能問題。
公共檔個資全遮
修改文本增加“證明書”條文,因為涉及捐贈及出售具歷史價值的私人實體檔案方面,三常會希望盡可能鼓勵居民無償方式捐贈予政府保存,但認為應設定誘因,故政府增加“證明書”條文,即一種表揚制度,由文化局向捐贈者頒發證明書作為表揚。
就“公共檔案的開放”條文,政府代表聽取意見後,保留“如所載的個人資料已全部被遮蓋,且不可能被識別”。可作為開放檔案的其中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