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跨境法律事宜指定統一適用“準據法”
黃顯輝促訂深合區“衝突規範”
新任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黃顯輝續關注深合區法制建設,認為隨着深合區不斷發展,兩地法律的差異會對在深合區生活的澳門居民和內地居民的民商事關係造成影響,相關的民商事法律問題將會陸續浮現。
他建議研究根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或其他法律法規以制定一套專門適用於深合區的“衝突規範”,以便就同一跨境法律事宜指定在琴澳統一適用的“準據法”。
賦改革發展自主權
黃顯輝指出,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二月八日公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對深合區治理體制、規劃建設與管理、促進產業發展、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推動琴澳一體化發展和法治保障等多個方面以地方性法規形式賦能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發展。“條例”以放權賦能深合區高品質發展,一方面允許深合區執行委員會、廣東省派出機構根據改革發展需要,經深合區管理委員會同意,可建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規,或建議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經濟特區法規,在深合區內實施。
另一方面允許深合區執行委員會、廣東省派出機構根據改革發展需要,可建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廣東省人民政府在深合區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有關廣東省地方性法規、廣東省政府規章的規定,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關於“深合區上升為廣東省管理”以及“加大賦權力度”的要求,按照“能放盡放、應放盡放”的原則,建立放權賦能長效機制,最大限度賦予深合區改革發展自主權。
遵從憲法和基本法
他表示,目前,琴澳兩地存在雙法域、雙法律體制,在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特殊區域裡,法治環境建設尤為重要。隨着深合區的不斷發展,兩地法律的差異會對在深合區生活的澳門居民和內地居民的民商事關係造成影響,相關的民商事法律問題將會陸續浮現。以內地繼承法律與澳門繼承法律為例,內地與澳門關於繼承人的繼承順位、繼承份額和相關規定均存在一定差異,兩地的實體法律各有不同,面對深合區在涉外法律事宜方面所產生的區域民事法律衝突,應由當地的“衝突規範”指定適用於該法律關係的“準據法”(即對該具體涉外法律關係適用內地法律,抑或澳門法律)予以處理,惟目前兩地各自的“衝突規範”亦存在差異。
為此,在兩地民商事規則的銜接過程中,他建議粵澳有關方面利用好“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體制,對比兩地衝突規範之異同,在遵從憲法和基本法的前提下,根據“總體方案”的總體要求,以保障在深合區生活的內地居民和澳門居民法定權益和既得權利作為基礎,針對深合區內兩地的重點民事法律問題,研究根據“條例”或其他法律法規以制定一套專門適用於深合區的“衝突規範”,以便就同一跨境法律事宜指定在琴澳統一適用的“準據法”,以逐步構建橫琴的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為琴澳一體化發展格局初步建立的發展目標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