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公校校長報酬法料九月生效
立法會三常會完成討論涉及教青局範疇運作的公校校長、副校長,及各類中心主任的法案,法案最終文本更名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法案。會後,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表示,委員會已經簽署意見書,將呈交立法會大會作細則性討論及表決,建議生效日期為今年九月一日。
改法案名明確對象
黃顯輝表示,該法案經三次會議完成討論,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後,周一提交修改文本,包括更改法案名稱,法案適用對象僅對在公校校長、副校長,及中心主任的報酬和工作時間作出規定,其他的非高教學校校長、副校長或中心主任不屬於法案適用範圍,為此有必要使法案名稱能更準確反映法案內容。
由於教育活動中心主任及青年活動中心主任於其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期間繼續有權收取附加報酬。委員會關注該規定是否亦適用於公校校長及副校長。政府表示,相關規定亦延伸適用於校長及副校長,並於法案修改文本增加相應規定,即是公校校長及副校長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任人有權收取相關的薪俸,有關負擔以“重疊薪俸”項目支付,如代任人原薪俸高於該薪俸,而被代任人於其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期間繼續有權收取以上兩項所指的薪俸。
校長不得超時授課
委員會關注,倘擔任公校校長、副校長職務的教師同時授課,可否有權基於授課的超時工作收取補償。政府表示,視乎學校的規模及管理職務的複雜度,校長及副校長一般獲免除全數或大部分的授課時間,對於公校偶有或突發的教學需求而由校長或副校長授課,亦不會超出其本身的授課時間,而局方亦會就此情況對學校的管理工作進行適當調配,不會出現校長或副校長的超時授課。法案的最後新增明確校長或副校長不得超時授課的規定。
法案建議生效日期為今年九月一日。政府表示,所有教青局範疇內運作的公校校長、副校長的任期於今年七月卅一日屆滿,而法案獲通過生效前,將按現行制度委任或續任相關校長及副校長一個月,即由本年八月一日至八月卅一日,不會出現空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