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三常會續審物業登記電子化法案

登記官擬下放九職權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討論《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及秘書梁孫旭表示,法案建議登記官在物業的買賣、抵押、轉讓等九項職權下放,委員會認同立法取向,但認為涉及物業登記最核心的登記行為,需聽取政府介紹後才有較具體取向。

委員會第三次舉行內部會議討論法案,閉門會議約兩小時。黃顯輝及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表示,是次會議完成法案第五條修改《物業登記法典》中修改第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三十二、三十五條的審議工作,委員會預料還需舉行一、兩次內部會議才能完成第一輪文本的審議。

做夠五年可以勝任

黃顯輝稱,法案第五條中的第二十條職權條文有創新建議,把第二十條第三款a至i項權限下放,法案建議在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內人員、不屬該人員編制內人員,且在登記及公證機關執行職務至少五年,可由登記官指定在其監督和領導下作出相關登記行為,即相關人員可行使法案所指的九項登記官職權。

委員會認同整個法案是為便民、優化登記局的操作,一般性認同立法取向,但關注執行、技術如何操作,因物業登記官行使的最重要權限,包括物業的買賣、抵押、轉讓,經屋法相關轉讓、出售予房屋局等作出登記,均下放權限。雖然提案人在法案一般性討論時指出相關人員具五年經驗能勝任相關工作,但委員會從學歷要求、培訓要求及待遇作出比較。

委員倡參考葡制度

在現行制度下,要成為登記官須為法學士,經實習入職考試及十八個月培訓,報酬方面,實習期間領取六百五十點,而登記官的七個職階收取報酬由七百七十點至九百三十五點;但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實習期間收取二百四十點,學歷等同於中五程度,不同職級的助理員收取二百六十點至六百一十點,薪酬待遇並不相同。

黃顯輝又引述立法會顧問團介紹葡國有類似制度,登記官職權下放予登記局工作人員,但法定條件是相關工作人員的職程是最高級,相等於澳門的一等助理員,而且至少有十年相關工作經驗,以及法律本科學位。委員會認為值得參考,並需要聽取政府介紹。

委員會又關注有關登記行為是由相關工作人員還是登記官簽名,而且法案沒有提及登記官指定人員的範圍,除法定要件外,有否指定的具體標準,因當中涉及人員管理及公平等問題,並且希望政府清晰作出行為人的責任問題。

數碼化後紙本銷毀

法案對登記局對存檔文件數碼化賦予有自由裁量權,登記局對存檔文件可數碼化,而且相關紙本文件經數碼化製成電子文件後,可予以銷毀。黃顯輝稱,委員會認同數碼化的建議,但由於法案建議是使用“可”字,委員會關注何時行使相關自由裁量權,特別是該法案如何與《檔案法》相關規定銜接,有否過渡性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