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專有工作證

無線電通訊監察擬須持證上崗

立法會三常會昨日上午十時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法案,並完成首輪內部審議工作。會後,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總結表示,爭取在農曆新年前完成問題清單交予政府,下一步再邀政府代表與會回應。

持證人條件資格?

黃顯輝、梁孫旭表示,委員會第三次開會細則性討論《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法案,昨日完成審議第四十九至六十八條條文。當中,法案建議郵電局工作人員在執行監察職務時,須出示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有工作證,並具有公共當局的權力。委員會認同有關工作人員在執行監察職務時,必須持證上崗,但關注法案所指的郵電局工作人員,具體是指哪些人,需具備甚麼條件、資格才能獲發專有工作證?

法案列明對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關注觸犯行政違法行為不排除同時構成刑事罪行,建議在行文中列明不影響其他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以免令執法者存誤解,將涉及刑事違法的行為非刑事化。法案建議若違法者未在法定期間自願繳付有關被扣押設備的費用,郵電局可將被扣押設備移送負責執行強制徵收的實體。委員會認為,有關做法與現時一般程序有區別,關注相關條文如何與《稅務法典》有關條文作銜接。

違法罰金低難阻嚇

有關通知方式,委員會關注近期立法會審議不少相關行政准照制度法律均有提出以電子方式通知,希望政府說明該法案能否進一步豐富有關條文,增加以電子方式通知的規定。法案理由陳述中提及,鑑於《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中規定的罰金自九七年至今未曾調整,故對違法行為的阻嚇力不足。為此,有必要訂定新法律制度規範相關內容。因此,委員會希望有關罰款的補充法規能與法案同步生效,或定出一段期間內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