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

物商業登記電子化料年尾生效

法案冀十月中復會後表決

立法會三常會昨日簽署《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法案的意見書,法案建議於今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資料互聯整合服務

會後,小組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總結表示,為配合該法的生效日,按照議事規則,委員會在立法會休會期間開會,審議政府在八月二十九日提交該法案的最終文本,稍後會將意見書呈交立法會主席,期望於十月中復會後交大會表決。

該法案理由陳述提到,現行《商業登記法典》《物業登記法典》《公證法典》生效至今已逾二十年,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故有必要統一為相關範疇的電子化服務訂定規則。黃顯輝表示,法案建議透過資料互聯,有效整合尤其是物業登記、商業登記及公證的服務流程,減省居民在辦理相關登記及公證服務時須出示或提交的文件,便民便商。

在商業登記方面,為推動不同類型的商業登記電子化及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法案建議實現公司設立登記的全程電子化,必須使用指定的電子平台提供的標準化文件模版生成公司的設立文件、章程及其它所需文件,從而確保有關文件內容準確及符合法律規定。 全體股東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可透過電子方式簽訂有關文件及線上申請相關登記,以實現“零跑動”線上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的手續。

登記官權下放收窄

在登記和公證服務領域加大電子手段的應用力度,也為更好使用資訊科技手段,增強登記和公證行為電子化效果。建議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透過互聯方式將變更公司資本、名稱或住所的確定登記的資料通知財政局,即視為利害關係人已及時向財政局提交與營業稅相關的申報表。

法案建議將登記官的權力下放至工作人員,最後文本收窄下放的權限,一些較複雜、技術性要求較強的登記工作繼續由登記官處理,對於常見幾類複雜程度不高的登記,賦權予具備一定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的工作人員,讓其在審查文件後能直接作出有關登記行為,相關人員須具至少兩年工作經驗。

為處理俗稱的“僵屍公司”,法案建議修改商法典,若公司或常設代表處,已作出商業登記但未作營業稅登記,或營業稅登記已註銷但尚未作出業務中止或解散的商業登記,須每年向當局聲明繼續使用商業名稱,連續三年或以上不作出聲明,將被宣告失效。

法案並建議,在法案生效起一年內,將通過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三部重要的法典,包括《物業登記法典》、《商業登記法典》以及《公證法典》。